股票期权合同是上海证券交易所统一制定的交易型开放指数基金等目标产品的标准化合同,规定买方在将来的特定时期以特定价格购买或卖出约定的股票,追踪股票指数。
期权合同的到期日是到期月的第四个星期三。
可选合同的事务处理时间为事务处理日期9:15到9336025,9336030到11336030,13:00到15:00。 其中,9:15至9:25是紧凑的集合竞争时间,14:57-15:00是吸引的集合竞争时间,其馀的时间是连续竞争时间。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为者,不得买卖以该上市公司股份为合同目标的期权合同。 但作为套期保值或本认可的其他用途除外。
投资者参加期权交易,必须向期权经营机构申请开设衍生品合同账户(“合同账户”)和相应的“保证金账户”。 投资者申请开立合同帐户,必须具有上缴所的证券帐户,合同帐户注册信息必须与证券帐户注册信息一致。
投资者的委托买卖类型有买卖开放仓库、买卖开放仓库、卖卖开放仓库、兑换开放仓库、兑换平仓等。
期权买方必须支付权利金,期权卖方必须接受权利金,按本所及中国结算的规定缴纳保证金。 权利金=成交价格×期权合约张数×合约单位。
购买平仓委托的,应当有相应的义务舱。 进行平仓出售委托的,应当有相应的权利仓。 进行兑换商时,必须首先提交合同的交换锁定命令,将证券帐户的合同作为用于交换商的证券(“交换证券”)提交。 有限销售条件的流通股不得被指定为备用证券。
每天结束时,自动冲突同一合同账户拥有的同一期权合同的权利仓库和义务仓库。
可选合同事务处理的估价单位是每个合同的事务处理价格除以合同单位所得的单位价格。 合同目标为股票时,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合同目标为交易所交易基金时,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0001元。
期权合同的最后交易日,合同价格不设下调幅度限制。
上海证券交易所在每个交易日开始之前,公布了期权合同日的上调价格。
每个交易日交易日减少后,向市场公布期权合同的结算价格,作为计算期权合同的每日持续保证金、下一交易日的开仓保证金、上调价格等数据的基准。
期权合同的结算价格是那个合同日的最终值汇集了竞争值的成交价格。 在期权合同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为虚值或者平均值合同的情况下,结算价格为0。
期权合约买方有权决定是否在合同规定的期间内行使权利。 买方决定行使权的情况下,可以以特定价格购买或销售相应数量的合同目标。 期权合同的卖方应当按照本所及中国结算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期权合约的买方行使权利的,应当通过交易主机委托期权经营机构申报。
投资者申报行为权的,应确保该账户在规定时间内有合同、合同的目标或资金,用于行为权结算。
投资者在该账户内行使权利的合同或合同目标不能满足其所有权利申报的,对应不足部分的权利申报无效,本处、中国结算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结算当天要检查投资者的合同的保管情况,权利行使的合同的目标等,按照其业务规则的规定,对有效的权利申报行使权利。
期权合同的交易权出现以下情况时,按照上海交易所对相应合同公布的交易权现金结算价格,以现金结算方式进行交易权结算。 在期权合同的交易权日期合同的目标终止,临时停止直到交易结束为止,在期权合同的交易日期合同的目标终止,临时停止直到交易结束为止。
权利交付中应交付合同目标不足的部分,按照中国结算公布的权利现金结算价格,以现金结算方式进行权利交付。
个人投资者要参加期权交易,在申请开户时托管指定交易的期权经营机构的证券市场价格和资金账户的可用馀额(不包括融资融券交易中融合的证券和资金)。 合计须符合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指定交易在证券公司6个月以上有融资融券业务参与资格,有6个月以上金融期货交易经验或在期货公司开户6个月以上,有金融期货交易经验。
一般机构的投资者参加期权交易时,申请开户时托管指定交易的证券经营机构的证券市场价格和资金账户的可用馀额(不包括融资融券交易融合的证券和资金),合计必须满足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净资产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以下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商业银行、期权经营机构、保险机构、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合格的海外机构投资者等专业机构及其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社会保险基金、养老基金、企业年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银行和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期权交易。
个人投资者申请的交易权限水平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交易权限。 其中一级交易权进行相应数量的兑换,进行相应数量的预约选项购买开仓。 二级交易权限享有一级交易权限相应交易的三级交易权限具有二级交易权限相应的交易、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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